深圳侦探事务所:无效婚姻撤销申请书

无效婚姻撤销申请书

一、无效婚姻撤销申请书

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时效有哪些情形

关于无效婚姻的撤销以及婚姻时效的适用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遭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其次是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当他们恢复了人身自由时,便可在同样的期限内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倘若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之诉,则并不受到时间有效性的限制,任何人都有权主张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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